⒈ 打骂。
引《资治通鉴·唐顺宗永贞元年》:“﹝五坊小儿﹞或相聚饮食於酒食之肆,醉饱而去,卖者或不知,就索其直,多被殴詈。”《元典章·刑部二·系狱》:“至於相争田地婚姻债务家财,殴詈干证之类,被勾到官,罪无轻重,即入监禁,动经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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