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由国家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分为三级。一级授予当时师级及其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团、营级干部。三级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红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红二或红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或红二十五军以及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或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及其以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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